《草书字法解析》溯源解字,对于草书作者明晰草书流变,掌握草书的规范写法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。
最近一本由刘东芹先生著《草书字法解析》风靡书坛,本书作者同时在全国各地讲课辅导,大有还草书本来面目之势。这使笔者感到,在草书理论及实践上目前存在各种认识偏差,如果不加以厘清,势必对书法创作及书法评审造成诸多负面影响。
平心而论,《草书字法解析》溯源解字,对于草书作者明晰草书流变,掌握草书的规范写法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。但是,如果死板的用草书字法去指导无限丰富的草书创作,就会走偏方向。正如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于右任倡导的标准草书运动一样,尽管倡导者初衷在于规范与普及,但最终事与愿违,无疾而终。
一、草书的基本定义
草书是章草、小草、大草的总称。
章草是由汉简、汉隶发展而来的。成熟于魏晋。代表人物为西汉史游、西晋索靖。特点是笔画简略,带有隶意,波磔明显。
小草是烂觞于西汉,定型于魏晋时期的一种书体。其代表人物为王羲之,这种书体被后世称之为"小草“或"今草"。其特点是用笔简净,笔画减省,体势动宕,字字独立。
大草为唐代张旭、怀素所创,其特点是气势连绵、字势连属,纵情奔逸。
除以上三种规范化的草书外,还有一种介于草书与行书之间的书体一一行草。它是东晋王献之在其父草书基础上定型的。这种书体的特征是亦草亦行,草中兼行,行中夾草。由于兼具草书的连绵之势与行书的多种笔趣,在写法上更自由,识别上更容易,因此成为千百年来最受书家青睐的一种书体。
事实上,历史上大都把行草归于草书之列。例如目前出饭的许多草书字典,都把行草字放在其中。
二、草写的基本定义
草写不是一种书体而是一种写法,泛指汉字非正写状态的一切书法,既包括传统意义的章草、小草、大草、也包括行草、行书、行楷、草隶、草篆等。草写这一概念是笔者在《中国草书艺术史》(2010年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)绪论中首先提出来的。2016年出版的《汉字草写百年》则直接使用了这一概念。使用这一概念是为了更准确揭示中国汉字草写书法的文化特性。
三、草写与草书的关系
汉字草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独特现象,是中国文人表现生命情调的一种特殊形式。因此,汉字草写属于一个文化的命题,它涵盖了一切草写方式。而草书则只是一个书法术语,是一种书体。草与真、行、隶、篆并称五体。
可见,汉字草写是一个属的文化大概念,涵盖了草书,而草书则是类的书体小概念,这一概念严格讲仅指草书的三种样式,即章草、小草、大草。草书与草写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属与类的关系。二者虽然只是一字之差,但反映出现的却是一种书法文化与书法技法之间的辩证关系。
四、草书创作是否需要统一的标准?
草书既是一种规范性的书体,它就一定要有一个相对规范的标准,否则就会造成混写和乱写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朱东芹所著《草书字法解析》是有一定价值的,他在各地举办的讲座辅导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,至少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纠正草书的乱写。
但是笔者认为,书法创作不能仅仅局限于草书字法的是技术指标,书法创作最主要的是为了表达书写者的情感强度与生命情调,它可以而且必须有多种表达方式,既可以遵从晋唐草法规范进行纯草书创作,包括章草、小草、大草,也可以按照广义的汉字草写理念进行创作,包括各种行草和一切草写方式。只要符合审美的最高原则。事实上,草书的历史表明,即使同一个汉字也可以有多种草法。这里面有一个约定俗成的通则。如果过于拘泥于草书字法,特别是把它绝对化了,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。
如果仅仅依据晋唐草书字法去衡量一切汉字草书作品,就会扼杀汉字草写作者的艺术生命。因为以古法为书写最高标准,这在理论上是偏片的,在实践上是有害的。它会将许多优秀汉字草写作品统统打入冷宫。
从汉字草写的历史看,许多最优秀的作品恰恰都是汉字草写作品,而不是纯粹的草书作品。例如王羲之真正意义上的草书作品只有《长风帖》《十七帖》等少量作品,大量的都是行中兼草的作品,如著名的《表乱帖》《频有哀祸帖》《二谢帖》《大道帖》等。王献之的经典作品也多为行草。我们至今仍视这类作品为草书精品。至于唐人、宋人、明人书写的大量作品都只能统称为汉字草写作品。米芾的诸多漂亮手札也无一不是行草书体,他迄今真正意义上的草书只有一种。至于徐渭的作品更是行草而非草书。张瑞图的草书也名不符实。王铎诸多被称为草书的作品实际上都是不规范的草体。
如果要硬拿草书字法去衡量历史上诸多名家的作品,我相信会扼杀掉许多名作。包括象颜真卿《祭侄文稿》这样的大作也难逃厄运。事实上,单纯的草法在实际运用中已经很难表现书家的性情。这种情况古人早已认识到了。在书史上最早打破单一草书形式的是黄庭坚,他创造性地把楷法引入草字,把行书草写化,因而大大拓宽了草书空间表现形态,使草书呈现出一种别样面貌。所以后人说草书自山谷又是一变。但是,没有任何人对黄庭坚的草书地位产生置疑。
五、如何评判当代草书作品?
当代写草书的人众多,但真正符合晋唐草法的并不多。大量的作者自觉和不自觉地走的是广义的草体道路,也就是草中夾行,或者行书的草写。因此笔者认为,凡是遵从古制写草体的都必须用规范的草书字法去衡量,就如同写格律诗必须坚持按格律写。而凡是使用草写概念作草体的可以不必按严格草法创作。其作品可以标注“行草”即可。即使中国书协举办的草书展也应放宽执行标准,对章草、小草、大草、行草等一视同仁。
具体到一篇作品如何评判?笔者认为,一篇草体作品,凡是有草书的字尽量按规范草法创作。非纯草书的草写可视为行草。对混写作品则网开一面,即使通篇草体中间夾了少量行书体也不应影响其对草体的认可。换句话说,草书作品从严,草写作品从宽。为避免称法混乱,这类作品可统称"草体"。
如果用这个理论观照创作,指导创作,就会发现中国书法历史上主流形式的不是草书而是草写。正因为这样,笔者才提出一个全新的命题“汉字草写是中国书法的正脉"。(见《中国文化报》2010年11月28日)相信这一观点会被更多的书家和理论家认可和接受。
2017、8、12、田旭中稿于成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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